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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来源:裕民县财政局 日期:2020-05-15 10:15:25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塔城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操作规程(暂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待自治区相关制度办法下发后,再进一步修订完善。

                 

          

塔城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塔城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操作规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财政惠民惠农政策,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能够按要求准确及时发放,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城、乡群众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塔城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通过“社保卡”发放,每户确定一张“社保卡”作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卡,发放人员信息按照原录入系统人员基础信息补充完善、变更银行卡号。县(市)财政统一将发放补贴资金“社保卡”账号信息通知到所有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部门不得再要求群众另行办理银行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项补贴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及所属站所具体负责本职能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宣传解释等工作; 负责补贴对象摸底统计、造册、公示、审核、审批,及时编制和完善补贴花名册,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基础信息资料、政策台帐等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队(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评议、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下达、审核、监管。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后,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分配资金,审核资金发放额度及发放标准,组织开展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配合协调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的日常工作;协助站所维护农户基础信息和数据库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结果公告、信息查询以及档案归集等工作;联合资金主管单位定期开展对惠民惠农补贴对象、项目、标准、资金兑付的抽查检查。

第七条  各承办资金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各行业部门编制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单,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打入农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银行卡中,准确打印补贴项目名称;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数据清单;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通免费给群众发送资金到账手机信息;按月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发放流程

第八条  村队(社区)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上报工作,乡镇相关职能站所核实村队(社区)上报的基础资料,依据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和资金分配方案,编制补贴资金明细表、花名册,在村队(社区)进行公开公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相关职能站所,对补贴资金明细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政策的,乡镇职能站所要重新调查核实和编制调整明细表、花名册,审核无误后,经相关职能站所负责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基础资料和花名册进行审核,形成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一条  县(市)财政局核对补贴资金标准及资金总额度后签章反馈给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对补贴政策、发放表、业务受理部门咨询电话及纪委监委监督电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发放明细表送各代发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当期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和发放清册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入群众“社保卡”中,并将回执单在3日内递交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市)财政局,对金融机构反馈的发放不成功的信息,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错误数据的核实更正后提交金融机构重新发放。资金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公告发放结果,乡村两级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对损坏、遗失“社保卡”的群众,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队(社区)、基层财政所及资金主管部门站所的工作人员确认后,由商业银行重新免费补办新卡,将补办的新卡号码通过乡镇财政所报县(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将变更信息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各资金管理科室建立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收支管理台账;县(市)财政局按补贴资金项目类别分乡镇建立台账,及时准确编制各类报表,反映各项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收入和支付情况;财政内部业务科室、国库、代发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对账制度;乡镇财政所按补贴资金项目类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准确核算本乡镇所有收支。

第十四条  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队(社区)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严格按照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安全保密的要求,逐级建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政策台账、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台账、公开公示台账、监督检查台账、问题及整改台账等。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群众补贴银行卡的管理,原则上只能由本人保管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为他人代管。在履行相应委托手续或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委托家人或相关人员代管。

第十六条  代发金融机构禁止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搭售任何产品和物资,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和集体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的债务和其他欠款。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强化对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督查。审计部门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纪委监委负责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违纪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责任迫究制度,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监管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服务渠道,建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农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裕民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按照此管理办法实施。

  塔城地区“一卡通”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地区 财政局 局长: 丁** 15352598999  

  地区 工 作 人 员: 甘** 15352598577

  裕民县“一卡通”监督举报电话:0901-6725049

  裕民县财政局局长:熊** 15352598025

 裕民县工作人员:张* 15276972288                 

 附件:裕民县2019-2020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5.1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