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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0 23:00:25 浏览次数:6272
裕政办发〔2019〕82号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塔地民字〔2019〕7号)精神,现将我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我县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249户423人,现行标准为428元/人/月,提高至45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我县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644户827人,现行标准为3480元/人/年,提高至3756元/人/年。
二、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我县城市三无人员现行标准为集中供养660元/人/月,分散供养470元/人/月,统一提高至800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我县农村五保现行标准为集中供养520元/人/月,分散供养343元/人/月,提高至集中供养700元/人/月,分散供养500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塔地民传〔2019〕27号)精神,为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费,标准为自理100元/人/月、半自理300元/人/月、全护理500元/人/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县共有孤儿现行标准为集中供养900元/人/月,分散供养600元/人/月,拟提高至集中供养1100元/人/月,分散供养800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提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以前的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同时废止。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抄送:政府县长、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